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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61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宥縈即黃玉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2日聲請對債務人黃宥縈即黃玉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02年6月2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