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85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漢忠、林有文即王鈺君之繼承人、林立奎即王鈺君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所應執行之行為在債務人之住在地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