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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85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泳利(歿)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2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死亡,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