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519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瀅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及郵局開戶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等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新店區及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