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21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玉梅即謝嘉彰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並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