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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4725號
債  權  人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法定代理人  陳濟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烽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文化部文化遺產局」記載,應更正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