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或遺產稅繳納證明書。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含正本1份、影本3份),且相對人即未成年子女A03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被繼承人之配偶A01如欲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應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載明,併請提出價額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