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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潘信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筳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103年11月20日⑵104年12月4日⑶110年6月2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840,000元⑵220,000元⑶47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33年11月18日⑵134年12月2日⑶140年6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⑶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陳筳瑜,債務額比例:⑴⑵⑶全部。
  嗣債務人陳筳瑜於103年11月2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合計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30年6月2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4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57,91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確認書、貸款契約總約定書、匯款明細、電腦繳息單、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豐原區
豐原段

25-3

2313
18/10000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8779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
13層:25.96
合計:25.96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13樓之7
共同使用部分:
1.豐原段8806建號,面積:419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3/100000。
2.豐原段8809建號,面積:1968.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26/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