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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福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玉雯  

債  務  人  黃鈺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2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1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1月3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石玉雯、黃鈺菁,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黃鈺菁於①113年2月5日②113年2月21日邀同相對人石玉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7,600,000元②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133年2月5日②133年2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114年10月5日②114年10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7,338,935元②187,39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太平區
麗園

328
140.3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宅、店舖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46.57
二層:61.62
騎樓:15.05
合計:123.24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