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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鳳儀(已死亡)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
  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
  間更始進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裁定准予拍賣,惟查相對人嗣於115年2月6日死亡,有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開裁定因期間停止進行而尚未確定,本院前於115年3月26日誤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於法未合,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