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鳳儀(已死亡)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
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
間更始進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裁定准予拍賣,惟查相對人嗣於115年2月6日死亡,有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開裁定因期間停止進行而尚未確定,本院前於115年3月26日誤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於法未合,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