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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953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39萬、555萬元,惟未依約履行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餘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東區
旱新段
257
2646.19
10000分之99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93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3層:103.73
合計:103.73
陽台:11.6
雨遮:3.23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1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9065.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74
(含停車位編號5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1)
(含停車位編號54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