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精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長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精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廖長庚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4,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43年9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精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以債務人廖長庚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128,600,000元,約定清償期日為133年9月25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1,665,6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1份、放款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及催告書暨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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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8966.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0、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3684.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38(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508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6、地下二層47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6、地下五層117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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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8966.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44、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3684.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7(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47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6、地下二層47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6、地下五層118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