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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陳睿莛  


債  務  人  簡威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睿莛」之記載,應更正為「簡威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