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芷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土地編號2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