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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福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三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105年8月10日㈡108年3月26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117,600,000元㈡8,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135年8月4日㈡138年3月1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三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三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㈠105年8月12日㈡114年3月7日㈢107年2月8日㈣108年1月22日㈤108年3月28日邀同游三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㈠3,300萬元㈡6,485萬元元㈢190萬元㈣140萬元㈤7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25年8月12日㈡117年3月7日㈢125年2月8日㈣125年1月22日㈤125年3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115年2月12日㈡115年2月7日㈢115年2月8日㈣115年2月22日㈤115年2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㈠22,880,680元㈡64,850,000元㈢1,389,539元㈣1,071,384元㈤5,421,75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借款歸戶明細查詢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大里區
中興

254-3
34.00
全部
臺中
大里區
中興

254-5
9.00
全部
臺中
大里區
中興

254-10
33.00
全部
臺中
大里區
中興

255-2
80.00
全部
臺中
大里區
中興

255-3
80.00
全部
臺中
大里區
中興

256
446.00
全部
臺中
大里區
中興

256-1
577.00
全部
臺中
大里區
中興

256-3
52.00
全部
臺中
大里區
中興

257
584.00
全部
10
臺中
大里區
中興

257-1
453.00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637
臺中市○里區○○段000○000地號
廠房、辦公室、倉庫
鋼造
1層
一層:508.56

全部
臺中市○里區○○路○段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