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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一、提出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債務人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債務人聖棟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上開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蔡玨安、相對人劉大民、債務人蔡叔朋、債務人葉仁豪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二、聖棟興業有限公司並未簽發聲請狀所附之本票,然則何以台端將之列為本件債務人?」,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5年5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