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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相  對  人  陳文田  

            陳麗合  


債  務  人  郭武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區
錦村

253-113
780.00
陳麗合持有120分之2
陳文田持有120分之2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022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二層:62.79

陳麗合持有2分之1
陳文田持有2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區
錦村

000-0000
694.00
陳麗合持有20000分之337
陳文田持有20000分之337
臺中
北區
錦村

000-0000
44.00
陳麗合持有20000分之337
陳文田持有20000分之337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1071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四層:66.72
陽台:5.90
花台:2.71
陳麗合持有2分之1
陳文田持有2分之1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4樓之2
共有部分:
錦村段11079建號,面積:5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8
11045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地號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地下層:147.45

陳麗合持有8分之1
陳文田持有8分之1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地下層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