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宥淞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因相對人莊宥淞已遷戶址,為確認標的是否仍為相對人所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抵押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權利人勿遮隱)。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