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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庭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庭涵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分別設定①新臺幣780,000元②新臺幣9,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3年8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於民國113年8月13日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張庭涵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同邱弘國為一般保證人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71萬元,其中①新臺幣650,000元②新臺幣5,580,000元③新臺幣2,220,000元④新臺幣260,000元,均約定借款期限29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依據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第十八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經聲請人以書面催告仍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8,391,333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欠款證明(即攤還收息紀錄查詢)、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存證信函暨送達回證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西屯
上石碑

1511

5,310
100000分之370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454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3層
十層:68.16
合計:68.16
陽台:8.99
雨遮:1.07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巷00號10樓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6,062.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