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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13年11月20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1,190,000元㈡5,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43年11月1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㈡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王裕仁,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王裕仁於①②113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990,000元②4,1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143年11月21日②133年11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②115年1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969,672元②3,997,46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存證信函、國泰世華銀行放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潭子區
家興

863
3917.01
10000分之68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06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三層:88.19
陽台:7.67
花台:0.75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共同使用部分:
家興段2174建號,面積:5100.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