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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陳正平  

債  務  人  陳冠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正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陳冠婷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⑴4,320,000元⑵4,110,000元⑶6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⑴民國140年1月18日⑵民國140年1月18日⑶民國141年5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⑴民國110年1月20日⑵民國110年1月20日⑶民國111年5月20日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冠婷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600,000元②3,42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30年1月21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854,693元②2,743,24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大里區
仁美段

875
1,512.99
1000之6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664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49.36
二層:48.33
三層:48.33
屋頂突出物:15.20
合計:161.22
陽台8.82

全部
臺中市○里區○○街000巷0號
共有部分:
仁美段671建號,面積:479.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