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賴暎泓
相 對 人 賴渝聖
債 務 人 簡嘉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原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4年5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8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4年4月2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簡嘉漩,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簡嘉漩於114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2,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9年5月7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4年11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219,70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14年11月2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賴渝聖,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告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相對人賴渝聖、債務人簡嘉漩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本件相對人賴渝聖雖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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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北新段2194建號,面積:20844.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0/100000。 (含停車位編號233,權利範圍:142/100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