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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春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春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㈠1,560,000元㈡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㈠民國128年3月15日㈡民國139年12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春賢於㈠98年3月31日㈡109年3月6日㈢109年12月1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1,300,000元㈡660,000元㈢8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㈠118年9月30日㈡民國119年3月6日㈢125年12月15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自114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69,92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借據1份、借款契約書2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查詢放款主檔資料3份、放款利率查詢資料2份、郵局存證信函1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27-2
700.00
10000分之498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859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005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四層88.12
合計88.12
陽台7.87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0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