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1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周威錡即周志銘即周志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應徵收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通知命其補
繳,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