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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07號
抗 告 人 彭右芸
即相對人
李梅英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彭右芸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