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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鄭惠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王仁棋究為「相對人」或「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0」是否有誤?(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