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金額「壹仟柒佰參拾參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本票金額1060萬元不相符)
三、提出相對人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