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材宇汽車有限公司、榮程汽車材料行、李彩霞、鄭楚燊、鄭學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相對人材宇汽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陳報相對人榮程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