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江驊格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峯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㈠確認附表中關於發票人「林素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林素華均非本件3張本票之發票人)。
㈡確認請求事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本件3張本票發票人不完全一致,應區分3張本票(註明發票人即相對人)各自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迄日與利率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