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江驊格
相 對 人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榮
相 對 人 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峯明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因聲請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木榕」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茂榮」。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