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學良即榮程汽車材料行、材宇汽車有限公司、李彩霞、鄭楚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相對人榮程汽車材料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暨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承上,確認「鄭學良」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或僅為榮程汽車材料行之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相對人材宇汽車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