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林振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善利承德建築事業有限公司、善得利營造有限公司、曾怡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相對人善利承德建築事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陳報相對人善得利營造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