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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李敏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昱宏、林彥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系爭2紙本票皆為記名式票據,聲請人皆非受款人,請補正背書連續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