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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藍蔚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