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林振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善得利營造有限公司、曾怡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善得利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