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芷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提示日為何?相對人洪芷昀已於民國114年4月12日因案入法務部○○○○○○○○○執行中,聲請人所陳報之提示日無從對相對人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