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施鍠瑋
相 對 人 締結空間設計工作室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仲彥
相 對 人 陳仲奕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陳仲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