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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林孟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提示日為何?並無提示意旨。
㈡確認聲請狀尾「臺灣臺中地法院民事執行處」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