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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李小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請確認聲請狀末所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是
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
中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