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119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水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本票金額新臺幣89,000元之本票原本一件。
㈡請分別陳報二張本票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各為何?(提
示日是否即為到期日)
㈢請敘明欲請求本票二件之票據號碼、票面金額、到期日、
發票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