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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265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家豐即集益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黃」家豐即集益企業社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黃或黄)?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