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344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靜琳、佶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曾敬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相對人佶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佶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