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344號
抗 告 人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燁盛
抗 告 人 佶廣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玉雲
抗 告 人 曾敬傑
抗 告 人 曾靜琳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暨提出抗告人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佶廣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佶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