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352號
聲 請 人 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惠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聲請事項「(二)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為聲請程序費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