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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437號
聲  請  人  世鄮門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綱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陳報本件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因聲請狀內無提示意旨)
    ㈢確認原因事實中關於發票日記載為「115年3月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本票發票日為115年2月13日不符)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㈤陳報相對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