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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449號
抗 告 人 呈幃有限公司即富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譽琦
抗 告 人 陳俊瑋
上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