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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兆沅國際有限公司、伍志航、伍唯瑜、伍怡臻、黃沛潔即黃佩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因事實記載相對人共同簽發新臺幣7,099,04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本票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