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94號
聲 請 人 上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杰
代 理 人 蔡宜芬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正確之民事委任狀正本。
㈡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