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友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本票裁定所載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核與裁定時之原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具狀請求更正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