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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96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何文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京浤餐飲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京浤餐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詹博程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債務人京浤餐飲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或已補選、改選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謄(因原法定代理人詹博程已歿)」,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核屬相對人法定代理權欠缺,聲請程式不合法,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